【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据都市条形码消息,近日,住在昆明某小区26栋的潘某刚走到单元楼下,突然一片巴掌大的瓷砖从高空坠下,正好砸中了潘某的头部,医生介绍,潘某左顶枕部有一道12厘米的口子,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损伤严重、右侧肢体功能障碍、大脑功能区受影响。
据了解,小区单元楼一楼到三楼的外墙贴有瓷砖,但瓷砖的颜色是咖啡色,而砸到潘某的瓷砖是白色的,类似颜色的瓷砖,只有单元楼过道和住户家里有。家属查找后发现,单元楼八楼的墙角出现了瓷砖缺失的情况。并且八楼露台的平台上,还遗落有两块白色的瓷砖。家属怀疑,潘某的遭遇有可能是人祸。
小区物管称,因小区未安装监控,暂时未找到抛物者的相关信息。
小编支招
对于高空抛物找不到具体加害人时 ,受害者可以起诉单元楼的所有住户,要求赔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法通则》,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行为在法律上称为共同危险行为,所有可能的侵权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如果不能提供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证据,就需要给予损失的补偿。这样的公平责任补偿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对多数无过错人不公平,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上述规定能使得业主可以通过互相监督、积极举证等方式,使真正的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尽量避免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也就是说,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引用声明】:本文中案例和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
猛戳上边二维码
了解更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