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处老房子倒塌,90多岁老人无家可归!

昆明一处老房子倒塌,90多岁老人无家可归!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昨天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据云南网消息,近日昆明某巷内一栋土木结构的老宅墙体突然倒塌,这里住着90多岁的老人,目前安置在酒店,之后住在哪里成大问题!老人说:“我们都是云南省某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早些年单位分房,就一起进来住着,已经住了50多年了。大约10年前,该事业单位将土地出售给了昆明某置业公司,但当时事业单位并没让职工们搬走。”

该置业公司表示,早在2009年,公司就和房子原本的产权方(云南省某事业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并履行了补偿,但当时双方就这几户人家的安置并没有具体协议。目前老人后续的居住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小编也将持续关注。

本案中

房屋由某事业单位卖给某置业公司,经过了权属交易。两位老人虽然没有房屋的产权,但是享有居住的使用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
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利用和有限占用的权利。通过房屋租赁或借用实现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予、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是房屋所有权四项基本权能之一。
一般来说,单位分的职工房产权属于单位,职工个人只有居住的使用权,职工没有产权。本案中,若置业公司选择拆除相关房屋,也应该考虑到补偿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没有产权的职工福利房被拆迁补偿标准通常比产权房低,因为主要是补偿其使用权,小编建议与原事业单位一同协商解决老人的后续居住问题。

【引用声明】:本文中案例和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

猛戳上边二维码

了解更多哦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