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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昆明信息港消息,因为招工难,又想节约开支,昆明大板桥某砖厂老板牟某及沐某想到了一条“生财之路”,寻找智力障碍者来为砖厂当免费劳动力,于是两人专门瞅准那些身份信息不明确的智障人士,在路上遇到便上前询问对方“想不想去工作”的问题,然后一步步诱导受害者去砖厂工作,在砖厂工作的15名工人中有13人都被确定为不同程度的智障人士,年龄从20多岁到50多岁不等,砖厂基本不发工资并且不同程度地限制了他们的外出自由。直到今年3月知情人士向公安机关举报,该砖厂的违法行为才浮出水面。
工友描述:“我们从早晨7、8点开始工作,直到下午6点,深夜也会被叫醒去工作,有时候只能睡1-2个小时”。
以案释法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残疾人保障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行为侵犯的是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和人身权利。对于直接责任人的这种侵权行为视情节轻重可追究其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一、用人单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残疾人劳动,情节尚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三、本案中砖厂老板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残疾人劳动,情节严重,涉嫌强迫劳动罪。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此罪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表现为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将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方法:如不准职工外出、不准职工参加社交活动等;二是强迫劳动,其表现形式有以殴打、没收押金和集资款强迫劳动,强迫超体力劳动,强迫长时间劳动,强迫劳动不给报酬或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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