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复邀约父亲赌博的同乡,寻甸小伙竟开装载机把房子推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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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后悔了,做错了,从我进来到现在,没有一分钟平静过,但是必须要承担这个责任,我觉得我让家人感到十分痛苦,我现在只希望我妈不要有顾虑,我出去一定好好赚钱把账赔了。”——段某

 

 

 

据开屏新闻消息,云南寻甸的段某半夜开装载机把郭某的房子给推了,这到底是为什么呢?段某描述,自己的父亲一下班回家,郭某就喊着自己的父亲去玩,把父亲的钱哄去用了,赌了,还带父亲去借高利息的钱,影响到家里的经济情况。于是才一气之下开着装载机把郭某的小车推倒了。经民警现场勘验,当晚段某的行为造成郭某家的房屋、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且损毁的财物数额较大,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Q:段某毁坏郭某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

A:首先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当认为寻衅滋事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
两个罪名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重合。如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希望或放任某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都是造成了财物的损毁,侵犯了公私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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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二者的主观方面有区别,即故意中是否具有“随意性”。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上具有随意性。对于寻衅滋事一词的理解,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包含的主观心态主要是行为人寻求精神刺激、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法纪与社会传统道德的故意和肆意。
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引起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因此其主观上不具有“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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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毁坏了郭某家的车子和房屋等财物是为了泄愤,对所毁坏财物的选择具有任意性,而不是以使郭某财产受损失为目的,故从主观动机上看,段某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性”故意。
点击下文,了解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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