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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昆明市官渡区某汽修厂发生火灾,火灾致使大面积仓库、厂房被烧,大量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木板、钢材、橡胶、塑料、机油和各种日用品起火后加速了火势的蔓延。经调查,该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租户3名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官渡区公安分局对3名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了刑事拘留。(图源都市条形码)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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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罪与由于失火而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与主观上都有相通之处,在我国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且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包含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形,且主观都是由过失构成。
虽然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有一些相同之处,但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属业务过失犯罪,失火罪属于普通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火灾发生的场合、原因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多是由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引起火灾;失火罪是由日常生活或活动中用火不慎、粗心大意而引起火灾。
本案中,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更为合适。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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