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小区业主私搭露台引纠纷,采光通风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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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述

据云南广播电视台消息,昆明某小区住户王女士向媒体透露,自己小区单元楼原本的间距就不算宽敞,以前在过道上方是各家的一块露台,通风采光也都正常。可是就在几个月前,二层到六层靠楼梯转角的房屋被人收购,随后房屋开始私自扩建露台。

王女士说:“私自扩建的露台就是用四方钢架,然后用膨胀螺丝定在墙上,这边连个支撑也没有,所以相当危险。我们楼梯都是黑的,空气也不对流,我们厨房的管道也被排在走廊上,把自来水管也锯断了。”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楼体外壁一般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私自占用了公共空间就属于违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根据官渡区人民政府区长热线办公室汇编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投诉中涉及违法建设、装修违规等行为执法责任主体的会议纪要》,对于违章搭建、构建、改变外立面、擅自在外墙上开门开窗、外挑挤占公共空间、破坏承重外墙等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装修违规违法行为,由官渡区城管局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投诉情况联动区住建局及时开展联合执法。

扩建加盖的部分可能影响周边住户采光和通风。如果经过测量和鉴定影响周边住户的采光和通风,也就在法律上侵犯了周边住户的相邻权,相邻权是指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被侵犯的住户有权利提诉讼要求该房主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原状,有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

《物权法》——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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