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吴X出现在某男性病广告上,昆明这家医院被索赔30万元!
 

演员吴X出现在某男性病广告上,昆明这家医院被索赔30万元!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4天前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据北京头条客户端8月23日消息,昆明街头散发的刊物中出现演员吴X“代言”的男科疾病广告。吴X认为发行该刊物的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0.5万元。吴X认为此种侵权行为极易使读者误认为他接受过类似的男科治疗,或双方存在合作关系,然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极易使刊物的读者对吴X产生否定性评价。该医院严重侵犯了吴X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故要求医院立即停止发放带有吴X肖像的相关刊物,并回收销毁所有带有吴X肖像的刊物,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吴X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5万元。
2019年8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此案,此案未当庭宣判。



 

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名誉权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一般来说,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败坏他人名誉。

 

【引用声明】:本文中案例和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

猛戳上边二维码

了解更多哦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