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简述
1987年
凌大妈和陈大爷结婚,结婚后发现陈大爷的前妻有3个子女(非陈大爷亲生子女,是陈大爷的继子女)。
1997年
陈大爷和凌大妈凑钱买了套单位的福利房,当年12月陈大爷生病去世了。
2001年
房产证办下来后,凌大妈发现房产证上只有陈大爷的名字。
2017年
凌大妈到房管局产权登记处要求换证,但房管局要求陈大爷的继子女来表态。双方对财产分配起争议,凌大妈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该案中的争议房产为凌某某和陈某某的婚内财产,凌某某拥有1/2份额,剩余的1/2份额为陈某某的遗产。而凌某某作为配偶,对陈某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上述1/2份额中的70%归凌某某所有,剩余的30%由陈某某的继子、继女和继孙平分。凌某某共计占有该套房屋的85%,三被告各占5%。(案例来源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继承”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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