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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春城晚报消息,在股市受到重创的女子段某自称亏了3000多万元,还背负着600多万元债务,被法院列为失信名单。上了黑名单的段某,自称带着130万元到云南大理准备过隐居生活,却遇到了做虚拟货币的李某、谭某夫妇。
段某陈述:“我把100多万元交给他们夫妇俩,我血本无归,自己失去一切,我只有跟他们夫妇俩开战,绑架他们7个月大的婴儿杀死,我大不了坐牢,而他们失去的是孩子。”“我愿意接受法庭判决,我并不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心痛,段某在法庭上表示杀死孩子的后果自己清楚,但是对自己的行为毫无悔意!
绑架后杀害人质的行为如何定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后的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在这里不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容,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因为从犯罪构成来看,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有两个犯罪故意,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均已独立成罪,刑法把这两个各自独立的犯罪结合为绑架罪的一种重罪情形,即两个以上各自独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因为它们之间具有可包容关系,根据刑法的规定仍然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无论是在绑架人质过程中,还是在控制人质后,只要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杀害被绑架人的,都属于上文所述的情况。杀害被绑架人,包括先杀害人质,然后隐瞒真相,向人质的利害关系人或单位提出要挟,或者在要求未得到满足或得到满足后杀死人质,即通常所说的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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