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4S店员工试车(保养车)时出事故,车主要求换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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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昆明广播电视台消息,市民李先生将车开到4S店进行保养,后被告知车辆在保养后试车的过程中肇事撞了人,致其骨折,交警判定4s店员工全责。李先生表示爱车是去年花30多万买的,如今肇事伤了人,也不会再要了,要求4S店回收此车,自己补差价购置新车。4S店表示可以负责伤者赔偿和车辆维修,但是换新车的条件不能接受。双方协商无果,决定走法律程序。
 

以案释法

更换新车不是法定义务,一般不能要求4s店更换新车,但车主可以和4S店协商赔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车辆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则无权要求更换新车。

但是汽车在4S店维保或是维修期间,4S店对车辆都负有保管责任,车辆给付是双方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车辆在4S店的控制下,4S店对车辆要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车辆在保管期间发生损毁、灭失,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保管人4S店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的损毁、灭失由第三人造成的,则4S店仍然要直接对寄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一般来说修复的责任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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