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昆明一医护人员为帮酒驾的朋友脱罪竟然偷换血液样本!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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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掌上春城消息,马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石林彝族自治县,见有民警进行夜间路检路查,便把摩托车扔在路边后翻过道路中间隔离栏往双龙小街方向逃跑,后被民警抓获。
民警在查询马某的过程中发现其身上带有酒味,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即对马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50mg/100ml(乙醇/血),随后民警将马某带至石林彝族自治县某医院急诊科请医务人员抽取其静脉血。
马某的朋友沈某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利用其身为石林彝族自治县某医院信息科职工的便利,电话指使急诊科护士杨某提前抽取血样以替换马某血样。之后,民警将标注“马某”字样的血样送去鉴定,经鉴定,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选择性罪名,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妨害的是正常司法秩序。

本罪与包庇罪的明显区别


(1)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而包庇罪的客体单指司法机关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的正常活动。不包括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
(2)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虽然两罪在主观上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但包庇罪必须明知是犯罪的人,主观上有作假证明的故意;而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且所实施的这种行为会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仍决意要实施,并希望这种社会危害结果发生。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限于当事人,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案件中的当事人;而包庇罪的对象必须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人,即触犯了刑法并构成犯罪的人,既包括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拘留、逮捕、关押、监管的未决犯和已决犯。
(4)客观行为不同。本罪客观上为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条件、提供犯罪工具、清除犯罪障碍等,直接指示对刑事案件处理有重要关系的证据授意当事人去毁灭、伪造;而包庇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就是行为人实施了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追诉的行为,但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5)犯罪的内容不同。本罪是为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而毁灭、伪造与案件有关的影响诉讼活动的证据;而包庇罪是掩盖犯罪分子的全部罪行或重要犯罪事实,使其逃避刑事制裁。
 

经法院审理认为,沈某及杨某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沈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杨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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