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这个小区13万的电梯广告费该进谁的口袋?房管局这么说!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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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都市时报一点关注消息,近日西山区某小区的一位业主在微博上反映,该小区物管和广告公司签了合同,利用电梯等业主共有的公共空间投放大量广告,但物管公司从来没有公示过广告位租金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物管工作人员向媒体透露:“小区内一共有76部电梯,电梯的广告位全都租给了第三方的传媒广告公司,该广告公司支付给物管公司的租金为每部电梯每年1800元,所有电梯广告位的租金加起来共有136800元/年。电梯里的广告位租金和业主缴纳的电梯维修资金一起,用于维修、检修电梯。但是电梯维修费是和物管费一起缴纳的,是按照业主的房屋面积大小来缴纳的。而我们物管是包干制,所有的盈利和亏损都是自己承担,所以不方便向业主公开收支情况。


 


以案释法

一、电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我国《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楼道、楼梯、电梯、大堂、消防、大堂里的公共照明这些附属设施、设备,都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部分。
法律依据——《物权法》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营业需征得业主大会同意,且所得收益怎么使用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1、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西山区房管局表示

小区物管有义务将广告位租金的收支情况向业主公示。业主也应该看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有相关公示约定,即便没有约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主也有权要求物管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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