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90后男子因情感纠葛向6岁孩子泼硫酸,近日被执行死刑!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99月24日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据云南时讯消息,1993年9月出生的李某与林林(化名)的母亲阿英(化名)有感情纠葛。2016年9月5日,李某放火烧毁阿英家的一辆面包车,并因此事于2016年12月8日被判处拘役6个月。2017年3月5日刑满释放后,心生怨恨的李某仍继续纠缠阿英,并表示要报复她一家。后李某专门购买了1瓶硝酸和1瓶过氧化氢,遇到阿英(化名)的儿子林林(化名)时,把硝酸全部泼洒在孩子的头上。后经鉴定,林林(化名)构成重伤二级;孩子的容貌重度毁损,构成二级伤残;全身多处留下疤痕,构成八级伤残。2019年9月20日,李某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对于累犯,从重处罚


法律上,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特别累犯”不常见,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构成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对于“一般累犯”的理解应当把握如下四个方面:1.前罪必须判的是有期徒刑,拘役或单处附加刑的都不算;2.后罪也应当判处有期徒刑;3.后罪的犯罪时间必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超过5年的不算;4.无论是前罪还是后罪,如果有一个或两个是过失犯罪,比如交通肇事罪,或者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都构不上累犯。

对累犯的处罚:我国法律规定,累犯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不得假释;对于累犯,不得取保候审。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和法律法规来源已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

猛戳上边二维码

了解更多哦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