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宜良简易厂房内,玉米淀粉加禁药制作的减肥胶囊被销往全国!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9月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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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云南法制报消息,杨某租用宜良县某村约100平方米空地建盖了简易厂房,之后购买二手胶囊填充机、包装机等机械生产设备,并从网上购买了空心胶囊等物品,在该厂房内将玉米淀粉、潘泻叶粉末及西布曲明、酚酞等搅拌混合后,非法加工、生产成散装减肥胶囊,并冠上市场上已经注册的各种减肥胶囊名字。

杨某以每盒5元的单价销售给张某15箱共7500盒无标识的减肥胶囊,运输途中,这些药被宜良县公安局查获。民警根据线索在宜良县某村将杨某抓获,现场查获大量减肥胶囊及设备。经核实,杨某销售给张某、达某的胶囊涉及金额100余万元。根据线索,公安机关还在省外多地查获已经寄达的涉案减肥胶囊。

 

定罪

《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刑法》规定

1、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的伪劣减肥胶囊被拦截查获,是既遂还是未遂?

该案中,杨某已经完成了生产伪劣产品的过程,他已经和下家张某达成了交易,销售行为已经完成,只是在运输途中货物被截获,这不影响销售行为的既遂,因为销售本身就是一种把商品变为货币的过程,至于他有没有收到钱,货物有没有顺利送达下家,这不影响他的销售行为的既遂。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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