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女子吃个米线顺便换了店家二维码,偷换二维码行为定性有争议!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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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都市条形码报道,近日文山一家米线店早晨刚刚开门,一名女子打着雨伞来到店里,她点了一碗米线,在店主给她煮米线的过程中,女子偷偷摸摸地从兜里拿出了事先准备好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张贴在了店内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上面。两个小时后,店里的一位老顾客来吃早点,在微信支付的时候发现不对劲。而此时,离二维码被偷换已经过去了2个小时,店里已经卖出了40多碗早点。店主立马报了警,目前,警方调走了监控视频和收款码,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关于偷换店家付款二维码这类案件,一直是实务界和理论界讨论的重点话题,对于该类行为的定性也出现了盗窃罪和诈骗罪两种观点。

诈骗罪

被告人把商户的收款二维码换成自己的二维码,顾客被冒用的二维码所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本应支付给商户的财物,属于新型的三角诈骗。即被告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自己的财产——被告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盗窃罪

偷换二维码案件更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在偷换二维码案件中,无论是作为遭受财产损失的商家,还是作为应当支付钱款的顾客,对于行为人偷换二维码的行为都一无所知,对于财物将落入行为人的账户完全没有任何感知,谈不上有任何将财物处分给行为人的意思和行为,不存在因为受骗而产生瑕疵意思的问题,行为人也没有对顾客或商家进行过任何欺骗,行为人只是以秘密手段从被害人那里获取财物,而不是通过对受骗人进行欺骗以取得财物。                  周铭川(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邹某某先后到某商场门口的多个店铺、摊位,乘无人注意之机,将上述店铺、摊位上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调换(覆盖)为自己的微信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通过微信扫描支付给上述商家的钱款,非法获取钱款人民币6983.03元。人民法院认定邹某某犯盗窃罪,在责令赔偿商家的经济损失外,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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