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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春城晚报消息,2016年8月31日,张女士和丈夫与昆明市某医院达成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医院为张女士夫妇提供胚胎冷冻及移植服务。 达成该协议后,医院于2016年9月11日和2016年11月3日先后两次为张女士提取并培育胚胎五枚冷冻保存,并由张女士根据自身情况决定移植事宜。2016年11月8日,张女士移植了五枚胚胎中的三枚,但却没有移植成功,还剩余两枚在医院继续冷冻保存。2019年1月14日,张女士的丈夫因意外死亡,为延续丈夫血脉,想继续进行移植手术。但是院方认为张女士的申请在医院没有先例,其丈夫已经去世,继续移植的行为不仅违反伦理,也不符合相关规范,遂给予拒绝。若无其事,原来是最狠的报复。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医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应当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
试管婴儿要合法,必须满足四个条件:首先要确保当事人知情,并签署书面协定。其次,伦理问题必须经过伦理委员会批准通过,否则不予执行。第三,所有参与者与医疗机构必须合规合法。第四,精子质量必须合格。
本案中
张女士与丈夫到医院进行辅助生殖治疗,医院为他们培育并冷冻胚胎,之后完成了部分胚胎的移植,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虽然张女士的丈夫已经死亡,但是她和丈夫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合同目的尚未达成,且张女士夫妇仍有胚胎保存于医院处,因而张女士有权要求医院继续为其移植胚胎。且医院继续为张女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不存在院方所说的违反伦理。(可提交至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应当继续履行与张女士夫妇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张女士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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