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躺赚暴富”——云南这公司公然搞传销?!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009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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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今日头条(捉销师)消息,云南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某处。据宣传称是一家集临床医疗、化妆品研发、设计、销售、美容服务为一体的国际化化妆品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实缴0元。据悉,该公司共推出:X水光精华、X修护水润晶露、X水润面膜、X洁面精华等多款产品。

产品代理分为6个级别,以其中一款产品为例:

零售价:168元一支,48支一箱;

会员价:投资420元,单价70元一支;

特约:投资4000元加盟,单价58元一支;

一级:投资1.68万元加盟,单价48元一支;

总代:投资6万元加盟,单价40元一支。

怎么判断传销呢?尽管各种变相传销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同一辙:

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

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传销条例》,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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