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假期法律指南——遇到旅游维权纠纷怎么办?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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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假期嗨玩继续,今天是假期旅游的法律指南第二期——旅游遇到纠纷怎么办?小编给你答案!

一、“霸王条款”的维权

“霸王条款”是指旅行社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利的责任的相关条款。旅游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依据本规定人民法院应支持旅游者的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擅自“倒团”的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可以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缩减行程的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相较于合同违约责任,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旅行社与旅游者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存在瑕疵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且负有合同约定的义务。旅游合同是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前提,作为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人身财产损害的维权

旅游期间若发生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等情况,应当明确,如果由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

南博小编祝您旅途愉快,遇到法律问题不用慌,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永远是您的有力武器和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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