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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开屏新闻消息,近日昆明芶师傅报警称自己的女儿在上班处被绑架了,小芶(化名)的朋友一直在和小芶的母亲聊天,说是刚刚接到小芶的电话,小芶6天前在顺城一家火锅店上班时,被几个人喊到门口说事情,之后就昏迷了,后面是被人用水泼醒的,现被人软禁起来,让寄3万元给她,具体情况不清,也不知是被软禁在什么地方。民警首先去到了小芶“上班”的店,向店主进行询问后发现,该店从来都没有一个叫做小芶的店员,通过工作,民警在环城南路一个小区里找到了小芶,此时的小芶并没有任何被绑架的痕迹。通过询问,这次绑架案的真相才渐渐浮出水面:小芶最近处于无业状态,她沉迷于高消费中不能自拔,最近通过向朋友借钱和信用卡,欠下了2.6万元的贷款。因为之前父亲已经帮小芶偿还了10万余元的网贷,她怕父亲不会再给自己钱,于是自导自演了这出荒唐的闹剧,小芶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绑架”自己的行为如何定性?
自导自演被“绑架”,向自己的亲属索要赎金,现实中并不乏这样的案例,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定性,理论界和实务界有着不同观点,尤其在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中争议最大。小编认为,以诈骗罪定罪更为合适。(但具体定性还需查清案件事实,欢迎大家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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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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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虽然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极为相似,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有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但二者也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在本案中,小芶策划导演整个“绑架”戏码,即使芶师傅不处分财物,小芶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也为零,并不存在敲诈勒索导致的现实危险。
其次受害人的主观状态不同——诈骗罪中的受害人是受到欺骗后自愿交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中的受害人是因害怕而被迫交出财物,这一点是两罪最关键的区别。在本案中,小芶通过实施欺骗的行为产生了威胁的结果进而达到目的,即使芶师傅被迫处分财物,他的处分行为本身是建立在虚假的信息基础之上的,依旧可以认为是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了处分行为,这显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亲属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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