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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某是某单位财会工作人员,平日里他就喜欢研究彩票走势,梦想着一夜暴富。由于李某某的薪水已经不能满足他购彩中奖的欲望,他试图挪用单位资金购彩,心里盘算着中了大奖就将资金漏洞补上。可资金漏洞越来越大,李某某购买千万张彩票也未能中大奖。眼看就要东窗事发,2006年,李某某迅速制定了出逃计划,带着仅剩的一万余元逃往上海。
逃亡的13年间,李某某一直冒用他人身份证,躲藏在上海郊区的农村。每天的活动范围局限在工厂和租住地,从来不敢坐地铁或者到城区人员密集的地方,也不敢与他人交往。而他务工的所有收入,除了支付日常开支,全部花在了买彩票上,他还专门购买了电脑和彩票分析软件,研究彩票走势,他一直认为只有中了奖才能解决所有问题。2019年10月2日,潜逃13年的李某某被永仁警方押解回云南,警方13年的追逃之旅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春城晚报、永仁警方、都市时报)
挪用资金罪
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区分违法违纪行为与犯罪行为
1、对于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2、对于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三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三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
立案&量刑
量刑标准——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综合整理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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