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悚!安宁昆钢一小区天降死狗砸坏车顶,狗主人却失踪!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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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8099999消息,杨师傅家住安宁昆钢某小区,几天前,他将爱车停在单元楼下,没想到,上午11点左右,一样东西突然从天而降,正好砸在车顶上,巨大的冲力使得车顶严重变形。让他惊讶的是,从天而降的不是垃圾,而是一只死狗。更没想到的是,5天时间过去了,狗主人却一直没有出现,这让车主杨师傅既窝火又无奈。杨师傅说:“肇事者能出来好好说,我又不是非要换一辆新车,给我修好就行。我不是不讲理,我只是觉得狗主人做事的态度有点让人不能接受。”杨师傅现在每天都往派出所跑,希望民警能够查找到肇事者。同时,杨师傅也希望狗主人能够勇敢站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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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空抛物找不到具体加害人时 ,受害者可以起诉单元楼的所有住户,要求赔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该行为在法律上称为共同危险行为,所有可能的侵权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如果不能提供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证据,就需要给予损失的补偿。这样的公平责任补偿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对多数无过错人不公平,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上述规定能使得业主可以通过互相监督、积极举证等方式,使真正的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尽量避免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2

免责事由——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也就是说,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法通则》,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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