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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7日,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砚山方向沿广昆高速公路驶往广西方向,突然一名背着背篓的行人忽然从中央隔离栏出现并横穿马路快速行走。由于这辆车正在高速超车道内行驶,车速较快避让不及,车头右侧撞击到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行人在倒地的过程中,又被后方行车道内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击,背篓和人滚至前方8-9米。造成两辆车损坏,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开屏新闻、今日文山、文山交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若最终经查实行人的确系从被损坏的护栏处进入高速公路,则该段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显然没有尽到管理及维护的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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