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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今年已经60多岁,是彝良县某乡的一名建档立卡贫困户。今年5月,扶贫队员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范某家进行入户走访,对范某家的危房提出了拆除重建的建议和解决办法。可是,范某却坚决拒绝扶贫队员为其在老屋基上重建房屋,多次对扶贫队员进行谩骂,并且手持斧头暴力威胁,阻止施工队为其拆除危房新建房屋。对于拒绝建新房的范某,扶贫队员进行了长达4个月的劝说工作,数次宣讲扶贫政策和法律法规。2019年9月23日,范某终于同意重新修建房屋并签订房屋改造协议。可是,两天后,范某又反悔建新房了,甚至用石头砸向扶贫人员,并扬言“来一个打死一个”。范某这样做的原因竟是听信算命先生关于他家老房子“不能修房动风水,否则死期将至”的言论,最终范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云南网、开屏新闻)
01
寻衅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02
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03
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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