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医院职工公开倒卖出生证,警方已介入!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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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晚,央视《焦点访谈》报道了QQ群违法出售出生医学证明现象,曝光了河北某中医院职工郭某涉嫌出售《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22日,县公安局表示,该中医院职工郭某某伪造变卖《出生医学证明》后到县公安局自首,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并对郭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由于其本人称自己HPV呈阳性,是宫颈癌患者,郭某某随即了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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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2014年1月1日印发的《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规定: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也就是说,即使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也可以办理出生登记。那么对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有需求的人,可能是从事人口贩卖、非法领养等活动的违法犯罪者,为了掩盖其罪行,愿意花高价遮掩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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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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