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临时工装修过程中死亡,索赔遇到难题!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11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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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某临时工邵某在昆明某小区业主家进行拆墙时被砸身亡,据家属描述,一位早姓男子找到死者的二嫂做拆墙的活计,二人以600元价格谈妥,由死者二嫂和死者夫妇共同完成拆墙工作,后在拆墙过程中,邵某被墙砸到不幸死亡。家属应该找谁赔偿呢?(街头巷尾)

以案释法

 

临时工工作时受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责任人:
1、包工头具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该承担临时工受伤赔偿责任。
因为双方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劳务关系,所以临时工工作中受伤,包工头有绝对的责任。临时工受伤的,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2、包工头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情况的,发包人跟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人确定承包人时,要审查对方相应的资质,如果包工头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发包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个情况的,那么临时工干活受伤,发包人具有过错。所以,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该跟包工头一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临时工可以找其任何一方主张赔偿。如果包工头或者发包人明确拒绝赔偿,或者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的,权益遭到损害的临时工可以去法院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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