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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为了逃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昆明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欠款,与昆明某经纪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何某(另案处理)恶意串通,捏造了双方在2012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虚假事实。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某在明知这一虚假事实的情况下,仍担任案件代理律师,为这事出谋划策,并操作通过仲裁程序对该虚假的租赁关系进行确认。律师舒某,正好在昆明仲裁委员会当仲裁员(兼职仲裁员),这个案件由他来进行仲裁。在仲裁此房屋租赁纠纷案件过程中,他与薛某“勾结”,明知是伪造的证据仍予以采信,违背事实作出错误的仲裁裁决书,确认了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事后收受了薛某给的53000元“好处费”。
2019年3月昆明中院终审判决:以枉法仲裁罪判处薛某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枉法仲裁罪判处舒某良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2019年9月25日,云南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薛某和舒某两人的律师执业证书。(云南长安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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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枉法仲裁罪
该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枉法仲裁罪,现尚无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等关键构成要件予以规定。对于枉法仲裁罪的“情节严重”,建议参考《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中的“情节严重”。
即: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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