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查获一批假冒的“飞天”茅台,市民注意识别!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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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市开展了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多起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件被公布,其中有假冒“飞天”牌茅台酒一案,因群众举报,相关工作人员在双龙街道某处查获该地点加工制作的假冒“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当场查扣贵州“飞天牌”茅台酒96瓶、空酒瓶50个、包装盒600个、纸箱50个、手提袋500个、标示5000张、商标1000个、原料12桶(每桶50公斤)、瓶盖1000个、压盖机4台、捆扎机2台、包装机1台。经鉴定为假冒,现场查扣的96瓶“飞天”牌贵州茅台酒货值金额14万余元。

以案释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商标作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标识,具有可识别性和专有性。国家依法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专有权,任何第三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不得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构成本罪的构成要件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本罪的两种量刑幅度

 

01

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2

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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