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兴奋剂入刑之亮点解读!(附解释全文)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1月22日

为了向国际、国内展示中国对兴奋剂“零容忍”的决心,推动我国反兴奋剂工作法治化进程。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了涉兴奋剂犯罪的定罪量刑法律适用问题,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一:从源头上打击兴奋剂。

司法解释主要是以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对于体育运动当中出现的使用兴奋剂行为,从可能构成犯罪的角度进行了系统梳理(清华大学教授黎宏)。如运动员本人、领队、教练、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以及运动员家属、运动员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以在体育运动中出于非法使用的目的而走私兴奋剂的,可以构成刑法所规定的走私类犯罪;违规经营兴奋剂的,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亮点二:有的放矢,严厉打击。

司法解释在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范围之内,采用最为严厉的制裁手段,对使用兴奋剂进行打击,以防止兴奋剂在体育运动中蔓延。举个例子:司法解释规定,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走私属于普通物品之兴奋剂的,偷逃应缴税额1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与以往司法解释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偷逃应缴税的起点是10万元以上相比,是十倍的差异,体现了“从严”的刑事政策导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

亮点三:保护未成年人与残疾人。

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情节恶劣”的,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

亮点四:强化监管责任。

司法解释针对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局)、国家体育总局、各单项运动协会(足协)、反兴奋剂组织的官员,造成严重兴奋剂违规事件的,可以以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行为人,只要行使了兴奋剂监管职权,都视为在履行“公权力”,同样处罚。

 

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8日

法释〔2019〕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

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犯罪,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一)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二)用于或者准备用于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的;(三)用于或者准备用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四)其他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案物质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偷逃应缴税额一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的“情节恶劣”,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一)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的;(二)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长期使用的;(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四条  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及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犯罪而为其提供兴奋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兴奋剂违规事件,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涉案物质属于毒品、制毒物品等,构成有关犯罪的,依照相应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是否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兴奋剂”“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体育运动”“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等专门性问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作出认定。  

第九条  本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引用声明】:本文部分内容及观点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法律学者(文中已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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