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享有适当的“惩戒权”
《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规则》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六)课后留校教导;(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若无其事,原来是最狠的报复。
为避免过度体罚,《规则》也规定了禁止情形: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若无其事,原来是最狠的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都有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否则将依法严惩!若无其事,原来是最狠的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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