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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离异的周某和李某两人通过微信附近的人互相加了微信,李某未告知真实姓名,且称早已离婚。两人聊天长达两年之久,两人见过几次面后,周某对李某产生了情谊。后李某向老公赵某提出从周某处骗钱的计划,赵某同意。李某约了周某到其家中,引诱周某与其上床,但不发生关系。李某偷偷用微信通知老公赵某,约定的时间一到,赵某便回家“捉奸”在床,用准备好的甩棍殴打周某,并象征性地轻打妻子。而后赵某将二人带至山上某水库边,以赔偿名誉损失为由趁机敲诈周某,威胁周某如不给钱就叫人弄死他。周某思来想去,就当花钱买个教训,于是前后给李某账户转账23000元。但转账后,原本想息事宁人的周某突然发现,李某的账户名与她在聊天时告诉自己的名字不是同一个,他这才惊觉自己中了圈套,于是报了警。(嵩明县人民法院)
李某与赵某二人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1、数额较大(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赵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23000元,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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