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操作——昆明一开发商发不出工人的工资,“以房抵债”后又“一房二卖”!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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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余师傅是昆明某小区的施工人员,几年前建筑公司用房屋抵施工费,给了余师傅一套房屋。可是最近他却被告知这套房屋又被开发商再次出售了,这让余师傅不知所措。余师傅说,2012年至2018年间他都在该小区施工,期间因为开发商无力支付建筑公司施工费用,因此拿出一些房屋来抵债。而余师傅就在2013年签下了一份协议,约定用8栋606号的这所房屋来抵他这几年的工钱。然而最近突然有人来说,房子是他们的,已经被开发商再次出售,这让余师傅难以接受。目前开发商的办公室早已人去楼空,小区的一些业主猜测,该开发商可能是由于欠下太多债务,所以不露面。(昆明广播电视台)

 

“以房抵债”和“一房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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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A:所谓“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以房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房屋未交付,原债务不消灭。

Q:“以房抵债”是否受法律保护?

A:由于以房抵债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众多法律关系,同时可能会涉及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息,禁止流押流质等强行性法律规定等,导致在诉讼司法实践中纠纷较多,争议很大,但是一般来说,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要件,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Q:“一房二卖”有什么法律后果?

A: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房二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并可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双倍返还购房款。
具体来说,“一房二卖”有三种情况: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前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出卖人对房屋的第二次出卖属于无权处分,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要求卖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此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标注;图片来自于昆明广播电视台。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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