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你的年假没休完就过期作废了吗?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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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作为一种员工福利,是很多劳动者关心的问题,毕竟辛辛苦苦为公司工作了一年才争取到的带薪休假。但快过年了,仍然有很多劳动者还未休完年假。现实中,有不少公司为了保证公司业务经营,规定员工只能在特定月份休年假,否则过期视为放弃休年假权利,又或者规定法定年休假逾期不休按作废处理,类似的要求是否合法呢?

不合法

类似“...未在规定时间内休完年假,年假自动作废...”这种规定,违反了由国务院制定并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1、《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用人单位已主动安排了年休假;二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放弃年休假;三是劳动者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书面申请。劳动者放弃休假只有采取以书面方式明示的行为方才有效。如果用人单位未主动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也没有提出休假申请的,仍然视为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责任,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对于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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