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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郝某到肃州区某银行存款,当值银行员工李某疏忽将300元的存款金额误输入为49000元,导致郝某银行卡多了48700元,直到下班交接时,李某才发现自己操作失误导致账目不符,急忙与郝某联系要求返还多余的款项,郝某认为是自己朋友打的还款,已经还了信用卡,没有能力立即返还,涉及银行规定,李某无奈之下只好自己垫付48700元。此案件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银行规定“离柜概不负责”,但在实际中只约定储户却不进行自我约束,属于霸王条款。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正确看待“离柜概不负责”呢?(肃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郝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主要特征为: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离柜概不负责”属于格式条款,目前银行基本无此规定。类似“钱款离柜、概不负责”的单方免责声明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合同的效力”一章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银行或其它经营者的此类单方免责声明,一般缺乏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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