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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商场延迟开业,损害租户利益的,租户应该如何维权?
A: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场地,且租赁场地所在商场一直未开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构成根本违约。
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该两项条款即为对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单方解除权的规定,也是商铺承租方在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具体说来分为:(1)返还原物;(2)受领标的物为金钱的,应同时返还自受领之日起的利息;(3)受领标的物有孳息的,也应一并返还;(4)应返还的原物因毁损丢失或其它事由而不能返还的,应按物的价值予以返还。
Q:针对退租却不退款的情况,应该如何维权?
A:首先杨某可依据退租协议与租赁方协商相关的退款事宜,若协商不成,杨某可提起诉讼,若胜诉后还不能拿到退款,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杨某可以准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身份证明、判决书原件、判决文书生效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法院的立案庭去进行执行案件立案,立案受理之后,强制执行申请就算是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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