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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富宁田某某是贫困户,想要5吨水泥修建猪圈和厕所。经协调,可得到3吨水泥,但他不同意。听说有别的贫困户得了5吨水泥,于是情绪激动,就开始辱骂工作人员,还扬言要把路弄烂。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田某某被行政拘留5天。
精准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中国梦的重要基础。但仍有极少数人员置政策和法规于不顾,在脱贫攻坚中提出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对扶贫干部进行辱骂和殴打,甚至制造事端,发泄不满,严重扰乱了脱贫攻坚工作的开展。对于此类情况,法律将予以严惩。
【彝良】因易迁安置诉求未得到满足,云南一男子酒后多次辱骂扶贫干部,时间长达5分多钟,最终,因公然侮辱他人,该男子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
【绥江】苑某之子苑某某因对扶贫干部徐某心怀不满,当着众多村民对其进行辱骂,导致双方发生口角。苑某赶到现场后,不问事实,用拳头对扶贫干部徐某进行殴打。警方依法分别对苑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苑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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