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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一年,就盼着领到年终奖,如果发年终奖之前辞职了,还能领到年终奖吗?
以案释法
罗某入职某单位,双方签订了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的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7日,罗某(乙方)与用人单位(甲方)签订了《关于工资待遇的协议》,其中约定如下内容:
第三条:甲方将于2014年1月1日至1月31日之间,对于乙方的全年工作进行评定。
第四条:如果乙方工作表现符合甲方发放奖金考核标准,甲方将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发放年终奖,并且不低于肆万陆仟元。年终奖的发放将按照公司年终奖管理办法进行发放,即乙方如果在第一阶段年终奖发放后,第二阶段年终奖未发放期间辞职或被辞退,甲方将不支付第二阶段年终奖”。
第五条:如果乙方工作表现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支付部分年终奖或不支付任何年终奖;如果乙方在年终奖评定之前辞职或者被辞退,将不发放年终奖。
2013年12月2日,罗某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年度奖金46000元,公司拒绝拒绝。 罗某认为工资协议中有关提前离职不发放年终奖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协议部分无效,遂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2015)高民申字第02898号)
目前法律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并无明确规定,如何发放,这就需要看具体个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约定,以及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等相关规定。虽然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将年终奖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不强制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实际上,年终奖作为用人单位的内部制度,其具体含义、计算方式、发放方式会因《劳动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协议的规定不同而不同。如果存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案中,《工资协议》系用人单位与罗某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工资协议》中约定公司将于2014年1月1日至1月31日之间对罗某的全年工作进行评定,罗某在年终奖评定之前辞职,将不发放年终奖。而罗某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辞职,故依照《工资协议》的约定,公司有权不发放罗某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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