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商场电梯预留口未封闭,一女子摔下电梯口不幸身亡!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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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夫妻俩在昆明某商场为公司装修展台,在施工过程中,妻子突然消失了,丈夫四处寻找妻子,却不见踪影。从下午4点,一直寻找到晚上7点左右,最终在电梯井底发现了妻子的尸体。原来,死者是坠入电梯预留口掉到电梯井底死亡,商场的电梯预留口施工完毕后,一直没有封闭,也未设置防护栏或警示标志。近日,双方经过调解,达成了55万元的补偿协议。(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首先,作为场地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电梯施工方,在B1、B2、B3层已经施工完成的情况下,却没有把电梯井预留口封闭,也没有在周围设置防护栏和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属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组织者(以下简称“管理人、组织者”)存在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其必须保障提供的场所或者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还包括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于容易发生危险或者其他导致被服务对象权利被侵害的行为或者情形进行必要的提示、警告,预防上述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在侵害事件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被服务对象的损失扩大。简言之,就是管理人、组织者应当尽最大的善意保证被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时免于人身和财产权利被侵害。

其次,失足者作为成年人,对自身活动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不排除因为自身疏忽大意造成悲剧的发生,自身也存在过错。所以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所有被告愿意对原告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补偿的金额比例不能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且补偿为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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