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呈贡】——房子升值,房东反悔换锁强占,拒绝过户怎么办?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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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呈贡的李某夫妇与房东肖某夫妇及第三人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转让预约合同》和《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并在昆明市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李某夫妇出资90万元,购买肖某夫妇位于呈贡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及地下车库,肖某夫妇应于房屋及车位达到过户条件后,与李某夫妇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并配合办理不动产权属过户手续,否则将承担36万元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李某夫妇向肖某夫妇支付购房预付款50万元,肖某夫妇于当日将房屋及车位交付给李某夫妇占有、使用。此后,该小区房价上涨,房屋、车位虽已达到过户条件,但肖某夫妇釆取强行更换门锁等方式拒绝卖房。(云南政法)





以案释法

 



合同双方应充分履行合同约定,不得因房屋价值上涨等事由主张解除合同。
本案中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和《房屋转让预约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经就当事人名称、房屋基本情况及购买房屋的位置、价格、面积、税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充分约定,该预约合同已经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与必要条款,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卖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釆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宜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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