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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2358价格举报平台接到一条线索:一位市民举报,在官渡区某药房,医用口罩乱涨价!接到线索后,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药房检查发现,这家药房以每个38元的价格购进上海产的3M口罩100个,以每个98元的价格销售,进销价差率157.89%;以每盒15元的价格购进四川产的随弃式口罩75盒,以每盒6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价差率353.33%;以10元每包的价格购进江西产的一次性口罩30包,以每包2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价差率为150%。执法人员介绍,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口罩等防控用品大部分都已脱销,这家药店的行为涉嫌哄抬物价,官渡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药房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于当日下午召开了官渡区药品企业提醒告诫会,该药房所属公司到会参加并领取了价格提醒告诫书。但此后却仅仅下调了其中3M口罩和随弃式口罩两种口罩的价格,且进销价差率仍然达到78.94%和220%。
经过立案调查,这家药房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都市条形码)
法律依据
一、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因此,对于疫情防控时期,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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