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一客栈未如实登记疫区游客入住信息被处罚!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2月9日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2月1日,告庄社区组织疫情防控网格单位入户排查时发现,告庄西双景内某客栈入住有10名湖北籍游客,其中只有4名成年人按规定登记了入住信息,其余6名游客未如实登记入住信息。
接报后,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通知客栈负责人到派出所做笔录,并对负责人进行了教育和治安处罚。随后,民警劝导该客栈10名湖北籍游客到指定酒店集中安置。(景洪市人民政府)

疫情防控时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而对涉及疫区人员的报告制度,就是为了有效切断传播途径所采取的防控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若如明知为疫区人员,而未履行报告职责,甚至造成一定后果,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如果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

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旅馆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

猛戳上边二维码

了解更多哦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