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Q: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如何处理?
A: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Q: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的,如何处理?
A: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Q: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假劣防护物资、药品、医疗器械材料的,如何处理?
A: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Q:假借防控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如何处理?
A: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罪。
Q: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故意传播病毒、拒绝防控的,如何处理?
A: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出入疫区人员隐瞒实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却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Q: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传播谣言的,如何处理?
A: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利用网络、媒体等故意传播,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Q:为防控疫情擅自封路的,如何处理?
A: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Q: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如何处理?
A:解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Q:贪污、侵占、挪用防疫款物的,如何处理?
A:解答: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特定款物罪。
/相关
【引用声明】:本文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部分内容选自焦作中院。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
猛戳上边二维码
了解更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