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山东购进75%消毒酒精(经鉴定,系危险化学品)约1800桶(5L/桶),并囤积在其居住地,后以130元/桶的价格出售牟利。同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成某,并当场查获1725桶75%消毒酒精,经鉴定,价值27万余元。(澎湃新闻)
2月17日,公安机关以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逮捕,浦东新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快速办理,并于当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26日,浦东新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以被告人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浦东新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中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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