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5毛钱一支的铅笔,丽江一家超市被索赔上万元!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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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丽江一超市的老板和先生收到了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传唤的事由是“侵害商标权纠纷”。原来“中华牌”铅笔的所有人通过委托调查,发现和先生的超市销售假冒的“中华牌”铅笔。厂家要求和先生立即停止侵犯“中华”牌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品,并支付侵权赔偿、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16000元。
和先生的店开在路口,据他介绍,为了方便周围的居民,店里的东西一般都比较齐全,涵盖生活中的各大类。开店这么多年,他从未想过自己会因为一支小小的铅笔而卷入官司,这让和先生感到非常委屈。同时,和先生也质疑对方以“打假”的名义“谋取暴利”。
和先生解释说,对方于2019年4月25日来到店里,购买了10支铅笔,售价为5元。如果对方真的是打假,为何不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让零售方尽快下架,反而是在一年后才提起诉讼?(
丽江读本


以案释法


销售商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带有商标标识的侵权商品,构成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销售商(小超市)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了销售商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销售商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侵权产品,这里的“不知道”是指按照正常人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不能发现其所实施的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即销售商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一般认为,如果销售商根据其认知能力明知或者应知其所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但仍实施销售行为,应认为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根据《商标法》,在侵权赔偿数额方面,一般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利的金额确定;以此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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