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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疫情期间,北京一名代购在微信朋友圈推销自己近期从韩国买回来的商品。在这名代购的朋友圈中,自2月14日至2月16日,她一直在直播自己的行程,从起飞到落地,从扫货到打包,时间安排得满满当当。
“到机场了,两点睡觉,5点起床……”“首尔降温……”“打车去新罗免税店……”“该买的都买了,莱珀妮、香奈儿……”她不仅晒出了自己的购物经历,朋友圈还显示了“北京首都机场”“韩国首尔”等定位信息。
韩国属于疫情严重国家,附近居民认为这名代购没有遵守规定隔离,于是向警方举报。3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并未查询到这名代购近期的出入境记录。(每日经济新闻)
小编提醒
1、只要是进口产品,其外包装上均应标有简体中文标识,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药品还必须有进口批准文号和注册证书,化妆品也要标注国家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外包装上没有这些标签标识的,都不要购买。
2、请人代购时,应要求代购人提供购物凭证、收银单据及出售商家的联系方式等手续,发生纠纷时才方便维权。
3、维权的法律依据是《电子商务法》,该法于2018年8月31日正式出台,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电子支付服务者的责任和义务的综合性法律。
4、《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营业执照,还要是采购国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需要缴纳税务,偷税漏税需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中文标签、不是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等奶粉保健品之类不得销售。
5、所谓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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