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一煤矿发生爆炸致9人伤亡,原因是以明火焚烧的方式销毁非法储存的炸药!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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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据云南昭通市盐津县政府新闻办通报:本月17日晚8时15分,盐津县某处发生一起煤矿爆炸事件,爆炸造成4人死亡、5人轻伤。
 经初步调查了解,该煤矿长期处于停建状态,现场勘查煤矿副井口、主井口轨道、绞车、矿车等设施,均无生产活动等迹象。爆炸系驻矿值守维持正常通风排水工作人员对该矿非法储存的炸药采取明火焚烧的方式进行销毁处理引发。
目前,公安部门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立案侦查,具体爆炸原因及炸药来源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显著特点是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犯本罪的,可以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里所指的爆炸物,是指爆炸物,是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火线、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5千克以上、雷管 15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米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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