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女子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黄某英感染新冠肺炎进京事件在疫情期间备受社会关注。22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通报称,目前,黄某英(女,61岁)经地坛医院治疗,于3月15日治愈出院,正在集中观察,覃某(黄某英之女,37岁)、杨某益(覃某前夫,36岁)经14天隔离观察后,核酸检测均为阴性。
东城公安分局通报表示,经过调查,杨某益、覃某未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杨某益自武汉返京后仍出入公共场所,覃某未主动向社区报告,隐瞒与杨某益一同前往武汉接回其母亲的事实。3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东城公安分局给予杨某益行政拘留处罚,给予覃某治安警告处罚。鉴于黄某英长期在监狱服刑,不了解北京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措施,且返京后居家未外出,未造成感染他人的风险,公安机关决定对其不追究法律责任。(新华网)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出入疫区人员隐瞒实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却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其本人并不明知自己已经患有传染疾病,属于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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