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小区交房后出现漏水问题愁坏业主,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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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昆明余女士夫妇2018年购入昆明某小区一套34平米的公寓,该公寓于2019年8月交房。交房后,余女士就发现卫生间出现细微渗水的情况,找来物管进行防水补修,但效果不佳,又于交房次月进行二次补修,但仍未彻底解决渗水问题。由于同样问题频繁出现,余女士质疑是房屋质量问题,提出“换房”或“退房”的诉求,但对方表示,“除非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才能换房,相关部门验收是合格的”。对于“退房”的诉求,只字未提,并答应余女士,将解决好卫生间渗水的问题。之后,物管于2019年10月25日到余女士家卫生间的马桶地板处进行彻底排查、进一步做防水工作。这4天的防水工作,令余女士与家人深感不便,“澡没办法洗了,厕所没办法上了……但全家人还是忍了”心想只要能修补好,折腾几天也没关系。然而,渗水问题依旧没得到根本解决,3月5日和3月21日再次出现漏水现象,目前双方未就此事达成合意。(昆明信息港)

以案释法

首先开发商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单位等内容。而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正常情况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最低保修期限分别是:屋面漏水,保修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保修1年。保修期从房地产开发商将竣工并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范围之内的非人为损坏,由房地产开发商免费维修,因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保修单位进行维修时导致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购买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

其次业主发现房屋漏水后应该保护现场,固定证据,在发现漏水情况后,作为受损方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行证据固定,例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收集;公证评估、收集证据,南博律师建议受损方应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现场和损失范围进行公证和评估,有意识的收集和完善必要的证据材料,以备诉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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