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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张女士在小区里遛小狗,没有拴狗链。刘某开车进入小区碾压到小狗,导致小狗受伤,在医院花费1.4万余元。刘某不愿意承担医疗费,张女士将刘某告到法院。近日,西山区法院审理认为,狗主人没给小狗拴狗链存在较大过错,判决肇事的刘某补偿狗主人700元。(昆明信息港)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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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人主观过错大!
根据《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携犬外出,应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禁止携犬进入风景名胜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等,综合全案,张女士携带未牵绳的小狗在禁止进入的城市公共场所遛狗,没有尽到其作为小狗管理者应尽的管理义务,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小狗受伤造成的损失。
PART
2
依据公平原则,司机作出适当补偿。
依据小狗是有生命的财产,其身上倾注了张女士的感情。造成本案财产小狗的受损,虽是管理人违反了相关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但小狗确是刘某所有的车致伤,由刘某适当补偿张女士的损失,也在情理之中。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陈述对小狗的价值不清楚,也无证据证明小狗血统价值,小狗属于杂交犬,张女士所主张的损失显然过分高于财产本身价值。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法院认为,刘某对张女士的补偿金额以700元为宜。
网友表示难以理解判决结果,但是小编提醒,遛狗拴好狗绳,开车也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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