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女子将亲生女儿放在出租屋饿死,判刑3年!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4月6日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徐某与男友吴某分手后发现自己怀孕。后徐某独自在其租赁的房屋内产下一名成活女婴。因要回家看望亲人,但又不敢让家人知道自己未婚生子情况,徐某将无自主生活能力的女婴独自遗留在该房间卧室床上后离开。待徐某再次回到该房间后,发现女婴有微弱生命体征,便给女婴哺乳,但发现乳汁从女婴口鼻流出,且已失去自主呼吸。之后,徐某将女婴尸体用衣物包裹并放于塑料袋内后离开。同住室友陈某某发现该死婴并告知室友唐某某。随后,唐某某报警。经鉴定,女婴死亡原因系长时间冻、饿致机体全身器官功能障碍死亡。(掌上春城)



 


以案释法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徐某刚成年,涉世未深,未婚先孕后出于没有抚养能力以及为保全名誉等动机而放任自己的婴儿死亡,这与其他典型恶劣的故意杀人案件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犯罪行为对象等方面均有所区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对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如何理解和认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将以下情形视为“情节较轻”:(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指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而故意将不法侵害者杀死的情形。(2)义愤杀人,指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或迫害,因不能忍受,为摆脱所受的虐待、侮辱、迫害而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杀人故意,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当场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4)受嘱托帮助他人自杀,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的行为。
(5)生父母溺婴,即父母出于无力抚养、怜悯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还需由法官结合个案情况具体裁量。对于激情杀人或者义愤杀人等情形,能否认定为“情节较轻”,通常还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包括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是否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等;二是杀人手段属于一般还是残忍;三是犯罪后果是否严重;四是被害方及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群众对被告人行为作出的社会评价等。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依据来源已经标注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

猛戳上边二维码

了解更多哦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