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老人多年前4000块买墓地,如今却要求补7万元差价!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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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1岁的赵大爷身体还很健康,为了身后事着想,他在昆明某公墓购买了一块墓地,购买时与公墓管理方口头约定,墓地价格为4525.5元,并交1000元预付款,余款于墓地实际使用时补交。管理方出具了预付款收款发票。2018年,赵大爷97岁高龄时,公墓管理方却通知他,他买的那块墓地需按现行市价补齐69000元差价后才能使用。
赵大爷认为,1992年自己购买墓地时,是按照政府定价进行交易的,自己也交了预付款,而公墓管理方也为自己指定了墓位,买卖合同已成立,公墓管理方的行为形同毁约。公墓管理方答辩称,双方在当时只签署了一个收据和登记表,说明双方只是预约合同关系。墓地价格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具体交付使用时,如果就支付时间和方式商谈不成,预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公墓管理方有权解除预约合同。(掌上春城)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形成买卖关系,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发票等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均能证明。且赵大爷购买墓地是为了将来办理后事时使用,不可能立即使用,对何时能使用无法预估,对于2014年政府开放定价也无法预估,因此应当结合当时具体情形,按照发生交易时双方能够预见的情况加以裁判。且因本案交易标的不属于即时结清的交易,因此对公墓管理方提出的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予以驳回。因此,判决该公墓将案涉墓地以4525.5元的合同价款继续向原告赵大爷履约。

以案释法

购买墓地买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到期限后要继续缴纳管理服务费,根据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墓穴维护管理服务费20年一个收取周期。2014年,云南省民政厅、省发改委发布1774号《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制定,公墓经营单位在公墓建设中应确保一定比例的生态公墓,以满足群众的不同需求,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移风易俗。同时,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也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在公墓管理费的缴纳周期方面,鉴于公墓使用的特殊性,可以按年交纳,也可以跨年度交纳,由丧属自愿选择。公墓经营单位每次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收取年限长的应体现价格优惠。
在丧属已交费用期限内,公墓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让丧属补交费用。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公墓的日常管理、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开支,禁止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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